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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借期间就不能享受医药费吗?

编辑同志:

我叫刘湘平,是一家建筑材料公司的一名职工,1998年9月至1999年7月经单位同意借到另外一家公司工作。借调期满以后,经两个单位协商同意,我又在这家公司工作了一段时间。在此期间,借用单位每月向我原单位支付管理费1000元,建筑材料公司再按规定每月发给我工资及其他各种福利。今年3月,我因患急性肾炎住院治疗了三个多月。共花去医疗费4800多元 ,住院的医疗费是我个人垫付的,出院以后我找到原单位要求按规定报销我垫支的医疗费,可单位却以我被调到外单位工作为由不予报销,并说我的病是在借调单位得的,所以医药费应当由借调单位负责。我又找到借调单位,然而,同样遭到拒绝。请问,这两家公司的做法对吗?难道职工在外借期间患病,就不能享受医药费吗?

读者 刘湘平

刘湘平同志:您好!

来信已收悉,从你反映的情况分析,你所在单位以你被借到外单位工作为由,不支付你患病医疗费的做法肯定是不对的,其做法侵害了职工享有医疗保险待遇的权利。职工借到外单位工作时原单位该不该支付医疗费,这要看两个单位在借调协议中的具体情况而定,从你介绍的情况看,建筑材料公司显然负有为你支付医疗费的义务。

首先,你属于该公司的职工,外调期间劳动关系依然存在,即使借到外单位工作,但仍没有改变属于该公司员工身份这一事实,因此,你有权利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社会保险法规享受与原单位职工同样的医疗待遇。

其次,你被借到外单位工作是经单位同意的,而且两家公司也事先商定由借用单位每月向原单位支付费用1000元,由原单位每月按标准支付你的工资和其他福利。因此,借人单位与被借单位之间关于所借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的协议是清楚的,你们单位没有理由不支付你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

《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患病、负伤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由此可见,为职工支付医疗费既是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同时也是职工依法享有社会保险的一项权利,任何推诿或不负责任的做法都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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